《连江县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政策解读
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连江县政府曾于2017年出台了《连江县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连委〔2017〕35号),后又于2018年修订出台《连江县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连政办〔2018〕15号),主要是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平台的认定和考核给予配套奖励,该配套措施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企业家大会精神,进一步延续对我县双创工作的政策支持,参照《福州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榕政办〔2020〕114号)对上一轮双创配套措施进行修订形成《连江县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并先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连江县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以下简称“县双创七条措施”)分为七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福州市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我县创业创新项目。
二是继续保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心,分别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三是继续保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互联网孵化器,分别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其中: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从原来的7.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四是继续保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分别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五是继续保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其中: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从原来的7.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六是新增对每两年考核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七是鼓励企业争取由市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经费支持。
上述《县双创七条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