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连江县关于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4-05-21 09:27 来源:连江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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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我县重点战略区域,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院士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协《关于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连江县科学技术协会负责院士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日常管理服务事务,具体包括:

  (一)建立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储备库和科技成果项目库;

  (二)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对接活动,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发展;

  (三)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服务、管理等具体事务,组织推荐工作站参加上级评审、认定考核,评先评优。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是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其研发团队为支撑,以培养企业创新人才、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隶属于企业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第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职责:

  (一)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

  (二)组织院士(专家)为企业确定科技研发方向和项目;

  (三)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

  (四)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最新技术成果,组织院士(专家)指导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引进和培训、培养创新人才,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六)组织共享院士(专家)所在研发平台的科研人才、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

  (七)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期5年。

  第五条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职责:

  (一)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二)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组织专家与建站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省内外专家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为建站单位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

  (五)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六)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考核期3年。

  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学会是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协所属的学(协)会。

  第七条 本措施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符合《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申报条件,由市政府组织评审认定的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是指符合《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由省科协组织评审认定的工作站。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新认定市级以上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除上级文件规定补助外,我县再分别给建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建站奖励。

  第九条 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所合作的创新项目在我县实行产业化生产、推广的,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在我县设立的直属研发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进入实质性运作的院士工作站,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与省级以上有关学会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对于新认定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省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分别给予建站企业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参加省市评优评先,获得福州市“十佳专家工作站”、“十佳院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本措施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县科协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县财政预算安排,从县财政科技投入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的开支必需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榕政综〔2017〕1874号),省财政厅、省科协《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7号精神,县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站企业应主动接受财政、科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科协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本措施所含条例与我县其他政策相冲突的,一律执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且不重复补助。

  第十六条 本措施作为加强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工作的配套政策,实行当年认定,下一年度兑现奖项。执行期暂定三年(2023-2025年度)。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连江县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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