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2-01 16:50 来源:福州市闽清县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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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2022725日印发了《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梅政综规〔2022〕4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进一步健全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机制,提升农房建设安全质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2.制定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

3.2021年8月初提供修改文稿给法律顾问,并于2021年8月15日出具合法性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4.2021年8月30日闽清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2年7月25日完成会签印发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为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2.202120次常务会议,征求县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国网闽清供电公司、水务公司、大数据中心、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意见,并于会后进行修改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共14点,1份附件。具体内容:

(一)加强规划管理,强化风貌管控

1.完善优化全县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建设管理提供依据。分类编制村庄规划

2.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化农房整治行动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水平。

(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3.严格审查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职责

4.优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各自权责,对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等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5.认真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

6.多渠道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地实际,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多渠道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

(四)强化全程监管,提升建房品质

7.落实农房建设全过程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全面落实农房建设“四到场”制度

8.切实提升农房安全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探索建立农房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在核发审批文件时,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

(五)建立巡查制度,遏制违建行为

9.建立农房违建巡查工作机制。县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网格管理机制,加强源头防控,严控新增“两违”。

10.强化农房违建治理工作。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督查制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农村农房违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两违”管控,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培训

(六)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11.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属地责任。

12.推进农房建设信息化管理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应逐步建立农房管理信息平台,推进宅基地审批、登记发证、违法用地查处及乡村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的统一管理,做好宅基地审批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13.加强农房建设宣传引导县、乡、村广泛宣传农房建设在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14.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长效监管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制度,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等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核查、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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