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7月4日印发了《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试行>》(梅政办规﹝2023﹞6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国家储备林制度,加快我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依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国储林项目建设实际,起草了《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制定依据: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计划>》、《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人保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2.征求意见:4月6日,县林业局草拟了《实施细则》。4月19日,征求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讨论稿,并于4月19日至4月25日期间在闽清县政府网向社会征求意见。5月19日,王致镜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对《实施细则》进行专题研究,在充分吸纳意见后,最终形成送审稿。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县十八届政府2023年第7次常务会会议会前,已经部门法律顾问、闽清县司法局与政府法律顾问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了如下审查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3年6月5日县十八届政府2023年第7次常务会会议审议《实施细则》(送审稿)后,县林业局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由县政府办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的范围及条件:
1.全县林地范围内起源为人工林且产权明晰、无抵押、证件齐全的商品林(地)。
2.树种:针、阔叶等树种。
3.原则上单宗林地不少于100亩(相邻连片的可联户)。
第二部分为实施主体:
由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部分为林木收储方式:
采用协议、公开竞价等方式一次性进行收储。
第四部分为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程序:
1.明确任务:计划流转收储30万亩商品林,分三期进行,根据计划需求按年度下达任务。
2.报名登记:有意转让的林权所有权权利人报名登记并填写《闽清县国家储备林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申请表》。
3.条件核实:根据登记情况,对申请收储的小班档案、权属进行核实,符合收储条件的进入评估程序,不符合收储条件的,及时反馈给林权所有权权利人。
4.林地、林木资产评估:由闽清县林业局、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对申请拟做为国储林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的主要参考依据。
5.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交易价确定:为确保闽清县国储林收储林木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基础上至少下浮6%与林木所有权权利人进行谈判并达成初步意向后,经闽清县林业局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交易价,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闽清县人民政府审定。
6.签订合同
7.资金支付及林权变更:
①林木收储款。林木收储合同签订后,且在国家储备林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的情况下,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林木收储款总额的50%,余下的50%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提供正式发票后,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
②林地租金。根据流转林地的立地条件等级,参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及当年的市场行情,由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林地出租方协商确定林地租金。签订林地流转合同后,林地租金每年结算一次,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拨付。林地租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调整幅度而相应变化。
③林权变更。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合同签订后,林木出让方、林地出租方应无条件配合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闽清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权属登记在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第五部分为组织领导:
成立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日常工作。
第六部分为资金来源及保障:
所需的林木收储款、工作经费、森林资源调查费、资产评估费、后期管护费(护林员工资、森林防火、森林保险等)、林地租金等费用分别从国家储备林融资项目资金、上级财政补助及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益分成资金中列支。
第七部分为过程监督与后期管理
1.闽清县林业局对国家储备林项目的收储过程进行指导与监督。
2.完成林权收储后,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制定适宜的经营管理措施,加强国家储备林的管护,做好日常巡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工作;防止盗砍、滥伐、违法占用林地等行为发生。
第八部分为试行期限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