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31 08:33 来源: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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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0月12日印发了《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梅政办规﹝2023﹞10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依法从严、系统观念,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有所提升、生态稳步改善,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为全方位推动我县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耕地保护项目建设的实施,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用好用足政策性金融加快推进耕地保护建设的通知》(闽农建〔2023〕1号)文件、《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9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草拟文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闽清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制定。

  2.征求意见情况:《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指导意见》已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乡镇及社会的意见,并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均表示无意见。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指导意见》(送审稿)已经部门法律顾问、县司法局与县政府法律顾问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了如下审查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由县资规局牵头起草《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指导意见》后,赵春荣县长、冯青副县长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会后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指导意见》(终稿),通过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县政府办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制度设计和内容:

  成立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推进项目实施。

  制定项目实施流程,其中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由项目选址、选址论证、项目立项、项目设计、项目批复、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备案、后期经营及管护等9个流程组成。项目的资金筹措管理由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筹集。

  (二)、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规定,将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选址论证、立项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补充耕地土壤调查、地力培肥、种植监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合做好项目选址论证、检查验收、项目后期管护指导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查和保障工作。

  4.县水利局:负责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检查,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

  5.县林业局:负责项目涉林论证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对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中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三调”调查为非林地的,按政策给予支持开发成耕地。

  6.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指导,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

  7.闽清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耕地开发保护项目实施业主,主要负责项目筹划、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8.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项目业主选定开发地块、组织签订土地流转补偿、土地承包补偿等涉及土地租赁、补偿的协议,审核土地流转、承包、补偿费用等相关材料,确定项目所需土地资源、立项申报、现场协调等工作;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自验、验收申报、资料存档等工作;制定并监督、指导开展土地流转、承包、补偿等费用支付手续相关材料收集、办理、审核等工作,确保土地承包费用、土地流转费用、补偿费用等能够及时、合规支付,推进项目的顺利开展。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如下:

  1、《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自然资规〔2023〕1号)第六条“禁止选址区域”中明确25度以上(含25度)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河道湖区范围内;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为禁止选址区域,系禁止选址区域设定中第一、六、七点设定的依据。

  2、《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自然资规〔2023〕1号)第二十五条 “项目后期管护经费纳入建设成本。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并制定本地区旱地(水浇地)、水田后期管护费用标准。管护期不少于5年……”,系第四点资金筹措和管理(二)成本费用标准第4点管护费设定的依据。

  3、《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自然资规〔2023〕1号)第三条“补充耕地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承担”。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补充耕地后期管护。补充耕地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及时与具体管护主体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管护经费及期限”,系第五点成本费用拨付中实施主体指定和拨付流程设定的依据。

  4、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指导意见》从内容上看,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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