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三产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是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2020〕114号)中《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
二是三产服务业在我区经济占有重要地位,GDP贡献较大,为深入贯彻落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我区三产服务业做大做强,推动存量增长、增量发展,进一步帮助服务业企业减轻负担、提质增效,推动我区服务业加快恢复稳定增长。经管委会、区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内容框架
(一)适用范围:经区政府认定的限上、规上三产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
(二)扶持措施:供应链批发企业按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予以扶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根据企业实际缴纳情况给予项目扶持;支持提升限下、规下商贸服务业企业,对新增纳统为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7.5 万元;存量规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含专业批发交易市场和销售中心)、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含商业综合体和贸易类电商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含品牌餐饮连锁管理公司)实现增量的予以奖励。
三、关键词诠释
1.限上、规上三产服务业企业:达到纳统标准并纳统的,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需归属于马尾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其中:
①限额以上批发业:年累计销售额达 2000 万及以上;
②限额以上零售业:年累计销售额达 500 万及以上;
③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累计营业额达 200 万及以上;
④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存量供应链批发企业(含迁入企业):除符合供应链批发企业标准外,开票销售额较上一年增长达10%以上;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总额不低于上年;当年至申请奖励期间正常经营并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并且实现正增长。
3.新增纳统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享受一次性补助的新增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必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并且实现正增长。
4.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商品的总销售额(含销项税额),包含批发和零售。
5.营业额:指报告期内全部营业金额(含销项税额),包含餐费、客房收入、商品销售额和其他收入。
6.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四、注意事项
企业依照本措施获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地方贡献。
五、其他事项
主要对政策期限、审核兑现单位等进行说明;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六、政策咨询及招商服务联系电话
范女士 83686889 叶女士6319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