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解读文件

日期:2022-09-30 16:31 来源: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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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以下简称《措施》)。现将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为进一步扶引龙头壮大产业,持续做大做强第三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当前我区实际,适时对原《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长政综〔2021〕283号)进行重新修订完善,研究出台该《措施》。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分为适用对象、扶持政策、兑现程序、其它事项4个方面内容,包含产业扶持政策。如下: 

  (一)平台企业

  1.商贸企业

  (1)对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3)对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00亿元(含)以上20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2%给予奖励。

  (4)对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20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

  2.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3.网络货运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每月兑现,按年统算、多退少补。当企业符合奖励条件时,先行按照第一档次给予奖励;当达到下一档次奖励条件时,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平台企业均以2019年度同期对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其中2020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企业给予其增量部分奖励。

  (二)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1.从事钢铁产品贸易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对年度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分别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72%、75%、80%、90%给予奖励。

  2.从事钢企原料、辅料,如铁矿石、铁精粉、硅锰合金、煤炭、焦炭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对年度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2亿元(含)、10亿元(含)、2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分别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72%、75%、80%、90%给予奖励。

  以上两项政策条款,实行季度和年度兑现相结合,年终统算、多退少补。

  (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以上两项政策条款实行按月兑现,年终统算、多退少补。当企业符合奖励条件时,先行按照第一档次给予奖励;当达到第二档次奖励条件时,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

  3.鼓励乡镇(街道)与人力资源专业运营企业合作,共建人力资源产业园。对人力资源产业园引进关联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进行统一结算,并实施分档奖励:

  (1)对人力资源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纳统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人力资源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纳统营业额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奖励。

  (3)对人力资源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且纳统营业额达到1.2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该政策条款实行按月兑现,年终统算、多退少补。当企业符合奖励条件时,先行按照第一档次给予奖励;当达到下一档次奖励条件时,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奖励兑现给予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按照其与人力资源专业运营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分成。

  (四)引进国有贸易企业

  引进国有贸易企业是指鼓励国家、省、市国有贸易企业在我区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其中设立分公司的,不受限于纳统条件),且实际投入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对年度开票销售额或纳统销售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5%给予奖励。

  2.对年度开票销售额或纳统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25%给予奖励。

  3.对年度开票销售额或纳统销售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该政策条款实行年度兑现。

  本措施所涉及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其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包含个人所得贡献测算;引进国有贸易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按照企业主要税种测算。

  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上述扶持政策与上级相关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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