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促进管理办法》的解读

日期:2023-04-25 11:02 来源: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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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会展办促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乐区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会产一体、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信息化方向,助力现代化国际城市重要窗口建设。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区会展活动,培育我区会展品牌,促进我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区实际,区政府出台了《福州市长乐区会展办促进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体现在扶持奖励、规范与审批方面。扶持奖励方面,对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规范与审批方面,对会展活动资助申报、受理、审核、兑现等流程作了详细规定。

  (一)举办会议活动

  1.申请资助条件

  (1)参会人员达到400人(含)以上;

  (2)实际会期达1天且酒店住宿1晚(含)以上,住宿夜间数(房间数x天数)达300间(含)以上;

  (3)会议租赁的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

  2.资助内容

  (1)场地租金费用:资助场地租金的50%;

  (2)酒店住宿费用:以实际产生的住宿夜间数资助,3A级(或3星级)100元/间,4A级(或4星级)120元/间,5A级(或5星级)150元/间;

  (3)社会公共保障资助(叠加):按参会人数予以资助。400-800(含)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800-1200(含)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1200人以上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举办展览活动

  1.申请资助条件

  (1)展览实际展期达3天(含)以上;

  (2)展览面积达2000平方米(含)以上。

  2.资助内容

  (1)场地租金费用:按展览面积予以资助,30元/平米;

  (2)酒店住宿费用:以实际产生的住宿夜间数资助,3A级(或3星级)100元/间,4A级(或4星级)120元/间,5A级(或5星级)150元/间;

  (3)社会公共保障资助(叠加):按展览面积予以10元/平米资助。

  (三)举办以会带展活动

  资助条件同举办会议活动和展览活动相同,可同时申请以上会议活动和展览活动的资助,并且在展览活动资助基础上,另按照展览面积资助10元/平米。

  注:上述资助内容除了叠加资助,每场会展申请上限最高不超过110万元,且每场会展活动的自筹金额要达到资助金额的2倍(含)以上,否则按自筹金额的50%给予资助。

  (四)叠加资助奖励

  1.对于注册、纳税在长乐区内的落地机构,一年内举办三次(含)以上会展活动,总参会人数2000(含)以上,予以落地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成功招揽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且满足单场参会人数400(含)以上的,国际性的资助10万元,全国性的资助5万元;

  3.成功引进高层次会展业专业人才按照《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航就业创业的十条措施》(长政办规〔2022〕11号)给予奖励;

  4.引荐并促进高质量产业项目在长乐区落地、运营、纳税会展活动,按照《福州市长乐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长政办规〔2022〕15号)给予奖励。

  (五)资助审批

  申请资助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在会展举办前30日,需到区会展办提交备案登记表、活动方案等相关申报材料;活动结束后30日内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本《办法》由长乐区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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