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0-06-19 10:4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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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许可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福州市辖区(不含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辖区域)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许可与监管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定义

  本指导意见中的“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是指在公共场所通过摆放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预包装食品或可计量且适宜自动售货机销售的现制饮品(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的饮品、不含自酿酒)的经营活动。

  三、许可要点

  (一)许可管辖。实行“一证通行”制度,即同一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的多台自动售货设备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可只申请一本食品经营许可证。

  首次申请许可的,应当具备至少一个自动售货机设置点。

  需设置固定贮存场所、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机械设备场所的经营者应将上述场所设在许可管辖区内。

  (二)许可表述。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售卖预包装食品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自动售货)”,经营项目核定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现制饮品销售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自动售货)”,经营项目核定为“自制饮品制售”。

  混合业态的按其主营内容确定一种主体业态,并在经营项目中具体明确标注。

  (三)经营场所。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食品自动售货涉及仓库和用于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场所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标注。

  (四)申请材料。按照《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附《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告书》。

  (五)许可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根据《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督促其按照规定公示许可信息。

  仅自动售卖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自动售卖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须按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适用《福建省食品现场核查表(食品销售)》)进行现场核查。配备的自动售货机应与所销售食品贮存条件相适应,有温度要求的应带有温度显示装置。

  自动售卖现制饮品的参照餐饮服务饮品店许可审查要求(即《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小型餐馆、饮品店、茶座、酒吧、咖啡厅)》)中1、2、3、5、6、8、9、14等项进行现场核查,可合理缺项。

  现场重点审核内容如下:

  1.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布点设备应远离粉(灰)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且布点设备应设置在摆放地物业可控的视频监控范围内;

  2.应具备与经营品种的数量、储存条件、清洗处理相适应的室内固定场所、设施设备;

  3.对现制饮品售货机中与原料、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管道及其他机械设备需要移位清洗消毒的,应设立相应的室内场地及配备有效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4.应配备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从业人员用于现制饮品售货机的日常清洁消毒维护。

  (六)许可变更。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增加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经营方式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向作出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原许可证上加注“自动售货”字样。

  四、许可与监管的衔接

  (一)为便利申请人及后续监管,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局许可受理部门在核发、变更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为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编制和发放设备布点编码(编码规则见附件),并告知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须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设备布点编码等信息,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号、核定经营项目、设备编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同时,应告知经营者若需增设、撤销自动售货设备,须将设备设置变化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局监管业务科室报告。

  (二)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局许可受理部门应于核准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许可信息、自动售货设备的设置情况(含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具体放置地点及对应设备布点编码等)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并抄送监管业务科室。设备放置点跨许可辖区的,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局应在核发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报放置点属地市场监管局。由放置点属地市场监管局监管业务科室指导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的自动售货设备实施日常监管。

  (三)对已取得自动售货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增设、撤销自动售货设备行为实行报告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将设备设置变化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局监管业务科室报告,并提交《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告书》。新设、增设自动售货设备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收到报告的监管业务科室应对涉及变动的设备进行编码并反馈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督促经营者在设备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号、核定经营项目、设备编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所。设备放置点跨许可辖区的,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放置点属地市场监管局,由放置点属地市场监管局监管业务科室指导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的自动售货设备实施日常监管。

  五、监管工作要点

  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设备放置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自动售货设备放置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将自动售货设备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的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监督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固定场所(贮存场所)的监管工作要点

  检查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进货、查验、贮存、运输、投料、原料清洗处理等环节管控制度及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考核,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有害生物防治、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制度),是否有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二)对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布点设备的监管工作要点

  1.检查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布点设备是否远离粉(灰)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检查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是否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检查是否在设备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联系方式、设备布点编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信息,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

  2.通过物业监控视频等方式检查从事现制饮品销售的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原料、辅料、投放等过程及成品出口、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工作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和口罩。

  3.检查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是否落实自动售货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措施,并如实作好记录。对现制现售的经营者,应要求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每日至少一次开展设备与原材料的清洗处理、管理维护工作,并查验落实情况记录。

  4.检查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是否落实设备内食品的贮存、加工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是否落实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销毁变质、过期食品等措施;检查设备发生故障时,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是否具有立即停止食品制售的相关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

  (三)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使用

  1.对预包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使用《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表1-2)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对固定场所(贮存场所、洗消场所),适用检查要点表全表,并根据现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缺项。对布点设备,适用检查要点表的第1.1、1.2、2.1、2.2、2.3、3.1、3.2、3.4、3.5、3.6、3.8、3.9、3.10、6.1、6.2、6.3项,其余项属合理缺项。

  2.对现制饮品自动售货经营者,使用《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表1-3)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对原料贮存,原料清洗处理、与原料或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管道及其他机械设备需要移位清洗消毒的场所,适用检查要点表全表,并根据现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缺项。对布点设备,适用检查要点表的第1、2、3、5、7、8、9、10、11、16、18、27、29项,其余项属合理缺项。

  (四)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报告制度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法律法规对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告书

  2.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抄告单

  3.自动售货设备布点编码规则

附件下载:

附件:相关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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